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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关内部案件查办工作的暂行规定

[日期:2004-04-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股室: 为了有效预防干扰办案和“人情案”现象,进一步提高机关内部案件查办工作质量,达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现就机关内部案件查办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成立机关内部案件查办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祥琛 副组长:瞿德宏 成 员:陶俊权 陈爱明 贺乃平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负责制。具体负责本级案件查办工作,既对各室所办的案件材料在移送审理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把关。

    三、工作程序。 1、各类信访、举报(包括电话举报、口头反映)的问题,必须经分管领导批示后方可初核,各室不得擅自调查。其它渠道发现的案源,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与本小组负责同志沟通后方可初查。 2、各室所办理的各类信访件,必须附有完整的调查材料,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方可了结或转初查或转立案。

    四、纪律要求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保密,结案前案情只对包案领导负责,不能在单位内公开谈论案情。非办案人员不得打听或过问与案情有关的问题,严禁向有关当事人通风报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室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不能纳入本室考核。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审委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和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实现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防止“人情案”、“错案”出现,确保案件审理工作质量,特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负责人:张强民 王祥琛 成 员:瞿德宏 张宏程 余盛春

   二、工作职责 1、对机关移送的案件确定主审人员并批准审理,应回避的作出回避决定。 2、对机关移送的各类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把关。 3、对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乡镇纪委案件处理进行指导、把关,对处理不到位的,责成其重新处理。 4、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进行把关。 5、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务会议讨论案件处理提供基础依据、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局务会负责。

    三、工作程序 移送的各类案件经审理人员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审委会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审委会首先听取初审情况,在全面审核事实、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材料不齐的,审委会及时责成移送单位按要求补查或补齐有关材料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常委会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案件“四不”移送制度 事实不清的不移送; 手续不完备的不移送; 材料不齐的不移送; 案卷不规范的不移送。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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