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乡村级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干部行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五条禁令”:
1、严禁收入不上帐或座支挪用,集体资金必须交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专户管理;
2、严禁报销不符合财经规定的票据;
3、严禁虚报冒领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严禁公款私存和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5、严禁强行“以资代劳”,“一事一议”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 坚决做到个人廉洁“八个不准”:
1、不准公款购置及报销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费用,也不得报销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
2、不准公款购置手机、安装住宅电话及报销电话费;
3、不准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或参与营业性娱乐活动;
4、不准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必须有明确的项目和内容,且经乡党委、政府批准。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不准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
7、不准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或接受对公正公平处理有关事项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8、不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救济、退耕还林等资金和实物或在扶贫、救灾等资金的使用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
第四条 严格遵守招投标等法律法规,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决定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
1、村属山场、土地、林园等承包经营或转让,应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开招投标。村干部可参与竞标,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亲友串标、压标或直接低价承包;
2、村级道路、水利、房屋等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村两委干部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暗入股或变相入股。
第五条 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监督,及时、真实公开村务。
1、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主要领导不得擅自决定,须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村务公开内容应真实、及时,并按规定公开应公开的内容,不得弄虚作假、流于形式;
3、注重以人为本、与人为善,讲究工作方法,严禁作风粗暴,态度蛮横。
第六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定信仰,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组织、参与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宗族宗派等非法组织活动;不参与“黄、赌、毒”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村党支部负责本行为规范的贯彻实施。村“两委”主要领导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行为规范。村民代表、人大代表、党代表负责监督。乡纪委加强督促检查,严查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村干部执行本行为规范的情况,列入村“两委”成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上级考核的内容,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村干部违反本行为规范,依照有关条规分别给予其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行为规范中村级干部指村“两委”成员,同时适用于各村民小组长。
第十一条 本行为规范由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